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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民初495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东丰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东丰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先支付1万元,余下3万元于2013年7月末付清。2013年9月11日,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8000元并书面承诺余下2.2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原告现起诉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2月18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没有生育。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私营超市一处),归男方所有,男方返给女方人民币4万元(先支付1万元,余下3万元在2013年7月末付清),对财产分割无争议。4、有外债,由男方自愿偿还。2013年9月11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张某还款8000元,余下2.2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在卷佐证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予以保护。双方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张某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离婚后的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2.2万元及利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家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