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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颜彬彬、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彬彬,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颜彬彬,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彬彬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