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尹锦法与尹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锦法,尹锦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703民初6617号原告:尹锦法,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尹锦满,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现羁押在江门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锦法诉被告尹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锦法,被告尹锦满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锦法诉称:原、被告是兄弟关系。2012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满被告保证返还借款或按协议以江门市迎宾大道西13号之三502室尹锦满名下三分之一产权过户给尹锦法,用以偿还欠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尹锦满确认实欠原告尹锦法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尹锦满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给原告尹锦法;三、若被告尹锦满未按照上述协议还款,原告尹锦法有权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尹锦法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