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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开明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明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