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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江、南宁市新菲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江,南宁市新菲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韦江,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新菲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10号维修车间1-7号。法定代表人黄颖斐,该公司总经理。韦江与南宁市新菲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4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新菲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