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生佳申请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佳,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徐生佳,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2070元,案件受理费1352元,执行费831元,共计642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