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21吴华申请执行王贵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王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华,男,1978年8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王贵萍,女,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本院在执行吴华与王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168元(利息从200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0年3月31日止),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公告费160元及申请人预交的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114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贵萍系贵州省瓮安监狱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在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前,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4月止每月扣取王贵萍在贵州省瓮安监狱的退休工资收入1000元,2018年5月扣取428元,共计11428元。二、上述款项由贵州省瓮安监狱协助扣取后汇入本院账户(账户名: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号:235550010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请在备注栏注明法院执行王贵萍案件款)。三、如不能提取被执行人王贵萍退休工资收入时,申请执行人吴华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段仕礼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