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明堒与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赵栋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堒,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赵栋华,陈艳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64号原告:周明堒,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栋华,职务:负责人。被告:赵栋华,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陈艳勤,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周明堒与被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赵栋华、陈艳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明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