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杨某,郝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199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郭某1、郭某2、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1、郭某2、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1、郭某2、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郭某1、郭某2、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