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赵宏昌、刘虹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赵宏昌,刘虹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赵宏昌,刘虹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5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6676831361B。负责人:曹栋,行长。被执行人:赵宏昌,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虹希,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宏昌、刘虹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莹臣申请执行的(2016)鲁0306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执行的(2016)鲁0306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