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安华与解超军、万朝富民间借贷纠纷16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华,解超军,万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安华,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西昌市人。被执行人解超军,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万朝富,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安华与被执行人解超军、万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342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解超军、万朝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安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韫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淋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