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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刘家亮,项阿凤,黄峰,徐琬,曹琼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吴新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禾源大厦。负责人:周洪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晓丽,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140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黄峰,董事长。原审被告:刘莉莉,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刘家亮,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项阿凤,女,193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黄峰,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徐琬,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曹琼丹,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刘家亮、项阿凤、黄峰、徐琬、曹琼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奇豪、郑建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温州市视达眼镜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视达眼镜厂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视达眼镜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