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昱鸿房产信息资讯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36号原告:孟某。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昱鸿房产信息资讯中心,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宅库花园A5-5室。法定代表人:王杭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昱鸿房产信息资讯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