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字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字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泓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