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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伟与张忠增、曹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张忠增,曹淑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24号原告:钱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忠增,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曹淑华,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钱伟诉被告张忠增、曹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伟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伟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