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伟与张忠增、曹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张忠增,曹淑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24号原告:钱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忠增,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曹淑华,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钱伟诉被告张忠增、曹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伟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伟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