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319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龙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龙光灵依法判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2011年10月在外打工相识,自由恋爱。2012年10月在原告处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龙光灵。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户籍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原、被告在广东省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龙光灵。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常为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并生有子女,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但属夫妻间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鉴于子女尚小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抚养,只要双方以宽容之心善待对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未准许离婚,是想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修复已处于危机状态的婚姻关系,已达到家庭、社会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要求与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