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钊旺、王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钊旺,王翠,张晓杰,张家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钊旺,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华坚,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翠,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一审被告:张晓杰,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一审被告:张家荣,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冯钊旺因与被申请人王翠及一审被告张晓杰、张家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钊旺申请再审称:(一)王翠在本案主张的各项赔偿,在诉前已获得赔偿,王翠隐瞒证据拒不说明真实情况,涉嫌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涉嫌虚假诉讼。(二)排栅确实由冯钊旺提供,但排栅到期后不由冯钊旺使用管理,冯钊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二审判决冯钊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冯钊旺主张王翠在本案诉前已获得相关赔偿,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冯钊旺已确认排栅由其提供,其仍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冯钊旺在再审申请中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钊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秋生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