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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华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冯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冯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554号原告:安徽华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417513。法定代表人:夏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笪,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7431G。法定代表人:冯贤云。被告:冯贤云,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徽华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宜公司)、冯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宜公司、冯贤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003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庆宜公司与原告华美公司之发生多次PVC系列电线电缆材料买卖关系,2014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冯贤云出具欠条并加盖庆宜公司公章,欠原告华美公司货款331800元,2014年3月至4月份,原告又向被告庆宜公司供货,价值118230元,以上合计欠款450030元。被告庆宜公司先后于2014年同年1月30日付款10万元、4月16日付款10万元,2015年2月7日付款5万元、2月17日付款8万元,2016年7月付款6万元,共计支付货款39万元。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60030元至今未付。庆宜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庆宜公司、冯贤云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1、冯贤云于2017年1月27日出具的加盖了庆宜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庆宜公司、冯贤云欠原告货款331800元的事实;2、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原告送货单4份,证明原告向庆宜公司提供价值118230元的绝缘材料。被告庆宜公司、冯贤云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庆宜公司与华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庆宜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庆宜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有限公司,冯贤云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给原告,且对原告要求其承担支付欠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未提出异议。故对华美公司要求庆宜公司、冯贤云立即支付货款6003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冯贤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安徽华美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3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以60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安庆市庆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冯贤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