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徐俊、徐磊等与吴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徐磊,吴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691号原告:徐俊,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徐磊,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量,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徐俊、徐磊诉被告吴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俊、徐磊以讼争事项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俊、徐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徐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俊、徐磊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