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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徐俊、徐磊等与吴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徐磊,吴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691号原告:徐俊,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徐磊,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量,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徐俊、徐磊诉被告吴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俊、徐磊以讼争事项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俊、徐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徐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俊、徐磊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