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恢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启彦与被执行人冯伦忠、侯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彦,冯伦忠,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启彦,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冯伦忠,男,生于1989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侯宇,女,生于1990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启彦与被执行人冯伦忠、侯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川1321执恢34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冯伦忠所有的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伦忠所有的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