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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文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凡,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暂住本市集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逮捕。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凡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陈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徐文凡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兼职信息或谎称警察的身份骗取微信好友的信任,再编造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文凡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网络彩票投注的兼职信息,后分别以缴交押金和垫付投注款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300元。2.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徐文凡与被害人吴某通过微信相识后,以帮助被害人吴某介绍客户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吴某购买虚构的基金项目,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500元。3.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文凡冒充交警身份与被害人杨某微信聊天,后以帮助被害人杨某疏通关系处理交通事故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400元。4.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文凡冒充警察身份与被害人戴某微信聊天,后以帮助被害人戴某讨债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戴某人民币3400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文凡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银行卡三张、手机二部亦被缴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文凡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徐文凡被逮捕前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羁押,羁押期限共计3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书证微信转帐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钱某、吴某、杨某、戴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文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文凡被逮捕前曾因本案被刑事羁押37日,应折抵刑期37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文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徐文凡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00元,具体如下:钱某3300元、吴某1500元、杨某8400元、戴某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付福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 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