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某1、汪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1,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2(许某1的儿子),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许某1支付赔偿款105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汪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66.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