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新建与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建,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685号原告:吴新建,男,汉族,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娟(又名付林娟),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吴新建诉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吴新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建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新建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