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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书伟、白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伟,白雪华,刘庆华,刘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郑书伟,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赵县。被执行人:白雪华,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赵县。被执行人:刘庆华,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赵县。被执行人:刘辉强,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赵县。本院在执行郑书伟申请执行白雪华、刘庆华、刘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书伟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撤销对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赵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风志执行员 : 刘 军执行员 :耿胜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