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国平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学文化,靖江市某开发区港口事务局工作人员,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靖江市华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将其所有的原长江农场内全部耕地和鱼塘计总面积1562.72亩(水面积414亩,耕地面积1148.72亩)租赁给靖江市和兴生态农业种植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用于植树造林、种养殖等经营活动。2009年下半年,因新扬子造船项目建设,江苏华元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需要使用华兴公司上述部分树木、鱼塘等,江苏省靖江市某开发区新港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港园区管委会)即对和兴公司租赁的原长江农场内的部分树木、鱼塘等实施拆迁,时任新港园区动迁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国平与科长杜某1负责拆迁洽谈等工作。期间,因上述项目配套的华元路施工建设需途经不在该选址红线图范围内的5个鱼塘,和兴公司负责人刘某1遂向刘国平等人提出将该5个鱼塘一并拆迁补偿的要求,后新港园区管委会与和兴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该5个新增鱼塘登记为11#至15#,计算面积为267.7亩,按每亩2500元的标准补偿,新增补偿金额为669250元。2010年2月至2013年8月,新港园区管委会通过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公司陆续将上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和兴公司。2013年春节后,因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电厂)应急灰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华兴公司部分树木、鱼塘等,国信电厂委托靖江市新港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港城管委会)对和兴公司租赁的原长江农场内的树木、房屋、鱼塘等实施拆迁。时任新港城管委会动迁科科长的被告人刘国平负责此次拆迁工作,因其疏忽大意,未认真核对和兴公司的拆迁档案,导致未能发现选址红线图内有3个鱼塘已被拆迁补偿的事实,即实施拆迁。2013年4月,新港城管委会与和兴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补偿的6个鱼塘登记为1#至6#,计算金额为411825元。2013年7月,新港城管委会将国信电厂支付的上述拆迁补偿款通过靖江新港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和兴公司。此次拆迁补偿的1#、3#、5#鱼塘面积计132.75亩,补偿金额计331875元,已在2009年新扬子造船、华元路项目建设中拆迁补偿,导致新港城管委会应得上述收入由和兴公司不当获得。案发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和兴公司不当所得331875元,暂存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靖江市某开发区的任职文件及合同制工人备案表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实了被告人刘国平的主体身份及任职情况。2.靖江某开发区的管委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证实新港园区(新港城)管委会是靖江某开发区派出机构,下设动迁科,负责辖区内拆迁安置等工作。3.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证实了和兴公司租赁华兴公司耕地和鱼塘等事实。4.新港园区(新港城)管委会与和兴公司签订协议书、红线图、现场勘测平面图、长江农场地块卫星图片、长江农场周边地形图、靖江市国家中山杉良种基地周边地形图及相关支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实了新扬子造船、华元路、国信电厂应急灰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及拆迁补偿等情况。5.拆迁委托协议书、洽谈记录及刘国平工作记录证实了国信电厂将其应急灰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华兴公司的树木、鱼塘等,委托新港城管委会实施拆迁,刘国平多次参与该项目的拆迁洽谈工作。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新扬子造船、华元路、国信电厂应急灰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和兴公司租赁的华兴公司的部分鱼塘、树木等进行拆迁,其代表和兴公司与刘国平等人洽谈补偿事宜,并与新港园区管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收取了补偿款。其中,部分系重复拆迁,多获得补偿款331875元。7.证人张某1、盛某、许某、杜某1、张某2、徐某、陆某、杨某、施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刘某1的证言内容。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原所在泰州市众城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受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和兴公司位于原长江农场内的部分鱼塘、树木等进行拆迁评估。其等在测量过程中,根据新港园区动迁科工作人员的要求将华元路修建需要经过的不在此次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11#至15#鱼塘一并进行了测量评估。9.证人杜某2、夏某的证言证实:其等所在江苏诚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和兴公司位于原长江农场内的部分鱼塘、树木等进行拆迁评估。其中,涉及6个鱼塘,在平面图中标注为1#至6#。10.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国平归案经过情况。11.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了刘某1退出331875元被扣押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平系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刘国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国平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庭审中,被告人刘国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犯罪数额刚达犯罪构成起点,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私利,平时表现较好,且和兴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损失已经挽回,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纳。这些证据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平系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处罚。刘国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国平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国平庭审中坦白态度较好,相关损失已予以弥补,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刘某2退出的三十三万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发还靖江市新港城管理委员会(此款暂存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缪琴奇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