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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宗义与韩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义,韩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3636号原告:李宗义,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韩旭,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李宗义与被告韩旭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宗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宗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李宗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