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潭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潭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300号罪犯蔡潭广,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惠东法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潭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潭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蔡潭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潭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元,属无会见,无汇款,无通信人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潭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系累犯,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潭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