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6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家图书馆。法定代表人:韩永进,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二平,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阳,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