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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长生与龚青海、燕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生,龚青海,燕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225号原告:马长生,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X巷X号。被告:龚青海,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被告:燕会玉,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生、龚青海、燕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立师审判员  王安东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炳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