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长生与龚青海、燕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生,龚青海,燕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225号原告:马长生,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X巷X号。被告:龚青海,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被告:燕会玉,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生、龚青海、燕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立师审判员 王安东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炳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