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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恩洁与沭阳鑫华服饰有限公司、吴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洁,沭阳鑫华服饰有限公司,吴胜,周恩洁,沭阳鑫华服饰有限公司,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844号之一原告:周恩洁,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鑫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耿圩居委会姜庄组。法定代表人:吴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胜,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周恩洁诉被告沭阳鑫华服饰有限公司、吴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恩洁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