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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87吴华与无锡市安美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无锡市安美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无锡市安美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吴华与无锡市安美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锡知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安美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18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建明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