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存友、金桂芬等与王天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存友,金桂芬,王天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2458号原告:沈存友,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金桂芬,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天玲,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大学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普洱市思茅区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沈存友、金桂芬与被告王天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存友、金桂芬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存友、金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沈存友、金桂芬负担。审判长 段经权审判员 辛高云审判员 杨淳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