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玉连与朱宗正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连,朱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连,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鲁祖锋,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1日,住址同上(系钱玉连之夫),身份证4129301966********。被执行人:朱宗正,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连与朱宗正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以后如有问题双方愿自行解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涛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