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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英诉谭可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英,谭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财保3号申请人:陈英,女,生于1988年2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西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可运,男,生于1957年1月17日,汉族.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可运位于石泉县北街六组水泊人家X号商住楼三单元一楼XXX号两套(房产证号:石泉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X**、石泉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X**)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可运坐落于石泉县北街六组水泊人家X号商住楼三单元一楼XXX号两套(房产证号:石泉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X**、石泉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X**)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陈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