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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夏登领与孟小明、李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领,孟小明,李淑荣,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6031号原告:夏登领,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小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淑荣,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高峰,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夏登领诉被告孟小明、李淑荣、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登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小明、李淑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王高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登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孟小明偿还原告夏登领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000元(月息2%,利息自借款之日2014年8月12日计算至2014年9月12日),并向原告夏登领支付后续利息及违约金97066元(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9月21日为97066元),后续利息及后续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决被告李淑荣、王高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2日被告孟小明因资金需要为由从原告夏登领处借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2日,借款利息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约定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按照每天借款本息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被告王高峰自愿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孟小明与被告李淑荣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法归还借款。被告孟小明、李淑荣、王高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被告孟小明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该借款由被告王高峰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夏登领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本人迟延3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借款人孟小明,2014年8月12日,担保人王高峰愿意对借款人孟小明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王高峰,2014年8月12日”。该借款利息被告孟小明已支付4000元,下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仅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违约金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孟小明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孟小明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月息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孟小明已支付利息4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王高峰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高峰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淑荣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被告孟小明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高峰偿还原告本息后有权向被告孟小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登领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高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被告王高峰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孟小明追偿。四、驳回原告夏登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孟小明、王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