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岳金桂与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桂,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369号原告:岳金桂,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严莉,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岳金桂与被告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金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金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严莉向原告岳金桂借款2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岳金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岳金桂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2016年1月6日,被告严莉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8000元。被告严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7月,被告严莉通过朋友龙晓蓉认识原告岳金桂后,先后分二次向岳金桂共计借款60000元用于做生意周转。2016年1月6日,岳金桂经与严莉及中间人龙晓蓉三方对账后,严莉对尚未偿还的28000元重新向岳金桂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岳金桂现金2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借款人:严莉”。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推诿未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岳金桂与被告严莉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岳金桂请求被告严莉偿还借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金桂借款人民币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岳金桂已预交),由被告严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