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尹某与钟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钟某,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857号原告:尹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钟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与被告钟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