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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尹某与钟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钟某,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857号原告:尹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钟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与被告钟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