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霜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霜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霜淋,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513722199208046738;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辩护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公诉机关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霜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7时50许,被告人陈霜淋至本市闵行区浦星公路XXX号XXX公司更衣室内,趁无人之际,用钥匙打开被害人张某某的更衣柜,通过张电涛的手机微信账户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9,300元,后逃逸。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霜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霜淋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0,3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霜淋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辩护人以被告人陈霜淋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陈从宽处罚。被告人陈霜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霜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霜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