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6民初813号原告: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柏伟,男1980年8月2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需与被告协商、不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74元,减半收取8237元,由原告峨山县彦明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张永平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