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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仁泰与韩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泰,韩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39号申请人:胡仁泰,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韩腊英,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胡仁泰与被申请人韩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仁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腊英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胡仁泰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仁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腊英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仁泰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