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赵国强、赵丽婉等与黄志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赵丽婉,黄志丹,朱小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32号原告:赵国强,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59********,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湖川村登步路*号。原告:赵丽婉,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4********,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湖川村登步路*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洁茹,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丹,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4********,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号。被告:朱小婉,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8********,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号。原告赵国强、赵丽婉与被告黄志丹、朱小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国强、赵丽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强、赵丽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