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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与姚绍彦、重庆盛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姚绍彦,重庆盛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04号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3号-6。经营者:张银梅,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姚绍彦,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盛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山水丽都16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17578T。法定代表人:姚绍斌,职务不详。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姚绍彦、重庆盛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沙坪坝区杰胜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