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亚华制盖有限公司,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梁福顺,魏兆云,李克庆,魏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青岛亚华制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利德健康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福顺原审被告:魏兆云原审被告:李克庆原审被告:魏兆飞上诉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755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3月28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甲方)与青岛亚华制盖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第9.6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甲方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其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184837.47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系涉案《贷款合同》的保证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