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23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侬胜海与侬胜云、侬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侬胜海,侬胜云,侬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325民初770号原告侬胜海,男,1988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告侬胜云,男,1994年4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告侬昌荣,男,1967年10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哈平,男,1798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望谟县人。原告侬胜海诉被告侬胜云、侬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正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侬胜海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侬胜海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侬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侬胜海承担。审判员  韦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仁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