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竣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竣方,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68号申请人董竣方,女。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胜被申请人侯向峰,男。申请人董竣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1-2项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董竣方提供自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提供担保人冯媛媛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董竣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1-2项合计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三、对申请人董竣方自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四、对担保人冯媛媛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董竣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董竣方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