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发成与解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成,解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6号原告:王发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第六中学附近。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2********。被告:解少亮,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红柳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2********。原告王发成与被告解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386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刘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边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