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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发成与解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成,解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6号原告:王发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第六中学附近。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2********。被告:解少亮,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红柳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2********。原告王发成与被告解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386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刘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边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