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义与李建康、夹江县梁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李建康,夹江县梁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37号原告:李义,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建康,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夹江县梁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江镇大元村6社6-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进站路540号雍华庭小区2幢一楼及二楼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诉被告李建康、夹江县梁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夹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