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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小慧与车武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慧,车武波,李娜,车武永,刘海艳,徐辉,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36号原告:王小慧,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车武波,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娜,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告车武波之妻。被告:车武永,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海艳,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告车武永之妻。被告:徐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衡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车武波,董事长。被告: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衡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车武永,董事长。被告: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徐桂海,董事长。被告: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大道阳光新天地阳光花园商务大厦S08号门。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被告: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袁庸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慧诉被告车武波、李娜、车武永、刘海艳、徐辉、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车武波、李娜、车武永、刘海艳、徐辉、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车武波、李娜、车武永、刘海艳、徐辉、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市都市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上述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