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紫强 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紫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紫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住陕西省南郑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紫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紫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谢绍成(已判决)曾与“嘉伯公司”约定由其公司承揽“嘉伯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仙隐寺东侧工地后续土方开挖工程。2016年6月17日,谢绍成得知土方开挖工程已由汉中“东鼎公司”承包并于当日动土开工,便到工地上阻止“东鼎公司”施工。被劝阻后,谢绍成便将此事告知其合伙人杨凯(在逃)及李斌(在逃),后谢绍成、杨凯、李斌打电话纠集白汉明(另案处理)、陈育(已判决)、邱虎、明成、马鹏、付强、郭孟、梁承昊、韩文景(以上七人均已判决)、李伟(在逃)、康康(身份不明)、小强(身份不明)等30多人。白汉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紫强帮忙,赵紫强又打电话叫来宋全华(另案处理)帮忙,宋全华又叫来李成毅(另案处理)帮忙。当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紫强及谢绍成、李斌纠集来的30多人到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凯旋工程机械运输公司”门口集合,谢绍成让杨凯买来一沓蓝色毛巾让所有人绑在手上并说“一会过去只认毛巾不认人”,杨凯又从公司内拿出洋镐把、铁铲、自制钢锯等工具。后赵紫强、谢绍成、李斌等30余人便手持洋镐把、铁铲、钢锯乘车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叶家营村中心血站门前巷道内将给“东鼎公司”帮忙的李某某、朱某某、李甲三人打伤,并将朱某某装裤兜内的一个iPhone6金色16G手机打烂,付强、郭孟等多人又手持洋镐把将李甲所驾驶的陕Fxxx**俊风牌小型面包车后挡风玻璃、左后侧挡及门玻璃砸烂。后赵紫强、谢绍成等30多人又乘车来到位于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仙隐寺旁工地内,谢绍成、李斌等人持械对工地在场施工人员言语威胁要求放下铁铲停止施工,“东鼎公司”经理助理万某见状便拿起铁铲质问对方,随即被告人赵紫强随同谢绍成、陈育等多人持械一拥而上追打万某,万某见状后跑至仙隐寺大门口时被众人围住打伤。作案后,赵紫强、谢绍成等30余人逃离现场。事后付强、郭孟、梁承昊、韩文景分别领到300元报酬。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紫强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iPhone6金色16G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2772元;陕Fxxx**俊风牌小型面包车的受损部件为车辆后挡风玻璃(含贴膜)、左后侧挡及门玻璃(含贴膜)、车身多处变形,鉴定价格为2135元。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腿、左肩部损伤系他人所致;属轻伤二级。万某头顶部、右前臂中段、右肘关节、右小腿中段胫前瘢痕累计长度为19.lcm,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紫强伙同其他同案犯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紫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说明;2、被害人李某某、万某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喻某某、周某某、赵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甲、李某某、万某的陈述;5、同案犯白汉明、李成毅、宋全华、谢绍成、马鹏、明成、邱虎、郭孟、付强、梁承昊、韩文景、陈育的供述;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7、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17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8、活体检验笔录二份;9、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62号李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67号万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10、辨认笔录及照片、11、现场勘验笔录;12、被告人赵紫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紫强因他人土方工程承包纠纷在同案犯白汉明的召集下,伙同其他同案犯,到他人施工工地,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赵紫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紫强犯寻衅滋事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紫强在同案犯召集下参与犯罪,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赵紫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紫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紫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步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