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恒星、河南省五扇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恒星,河南省五扇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财保17号申请人:张恒星,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申请人:河南省五扇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伟。地址:南阳市。申请人张恒星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五扇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工程款及借款本息共计232.22115万元未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土地一处予以查封,该处土地证号为:豫(2017)南召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并提供南阳市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R9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豫R×××××号重型普通货车各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被转移,并能承担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查封被申请人土地的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五扇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处,证号为:豫(2017)南召县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二、查封担保人南阳市多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R9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豫R×××××号重型普通货车各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宛玉 来源: